? 工程都竣工了,按照合同,你們公司該把拖欠的貨款付清了……
你看好了,合同上可沒有我們公司的公章,你該找誰找誰去……
別急,
書面合同若不成立,
事實合同亦有效力。
只要交易真實發生,
妄圖逃債根本沒戲!
雙方達成供應協議
2016年3月,
隆新公司承包了
當地中醫院的建設工程項目,
施工過程中需要商砼,
遂與商砼供應商萬寶公司
達成供貨協議。
雙方約定:
中醫院項目建設用商砼
全部由萬寶公司供應,
隆新公司自主體工程封頂之日
起50天內付清貨款。
萬寶公司將簽好的《供應合同》
交予隆新公司,
但隆新公司因故未在合同上蓋章。
貨款支付產生爭議
其后,
萬寶公司累計供貨
金額達1500余萬元。
直至工程竣工驗收,
隆新公司支付貨款1250萬元,
尚欠貨款250余萬元。
萬寶公司多次向隆新公司催收余款,
隆新公司提出,
其并未在《供應合同》
上加蓋公章,
不是《供應合同》相對方,
沒有支付貨款的義務。
法院判決支付貨款
無奈之下,
萬寶公司向法院起訴,
請求判令隆新公司支付尚欠貨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
隆新公司雖未在《供應合同》
上加蓋公章,
但萬寶公司實際向隆新公司提供了商砼,
隆新公司也接受且使用了商砼,
雙方形成事實合同關系,
隆新公司應依法
向萬寶公司支付拖欠貨款。
以案說法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結合本案
本案中,隆新公司是工程項目承建商,其雖未在《供應合同》上加蓋公章,但萬寶公司供應的商砼確為隆新公司承包的工程項目使用,且隆新公司已向萬寶公司支付了部分貨款,應視為隆新公司對萬寶公司供貨行為的認可,雙方形成了事實合同關系。萬寶公司履行了供貨義務,隆新公司就應當承擔相應的付款責任。
法官寄語
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市場交易日益頻繁,契約無處不在,糾紛層出不窮。只有規范合同簽訂程序、消除合同效力瑕疵,才是市場主體避免履約糾紛的上策。
作者 / 彭水縣法院 宋 穎 ? ? (責任編輯: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