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17年5月,黃先生與山東省濟南某置業公司簽訂了《濟南某小區停車位使用協議》,約定甲方同意乙方使用濟南某小區車庫B區2034號停車位,車位總金額為人民幣14萬余元。黃先生當日支付完畢。收車位時黃先生發現車位無法正常使用,反復協商未果,黃先生向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21年3月9日,原被告雙方和法院工作人員對2034號車位進行實地測量,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2034號車位長5米,寬2.11米,車位西側白線靠墻,與左側車位間隔白線寬為0.15米,車位寬處白線寬為0.155米。
歷下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黃先生與被告濟南某置業公司在涉案停車位使用協議中未對2034號車位的長度和寬度進行約定,屬于約定不明。根據《車庫建筑設計規范》,小型汽車縱向與墻、護欄及其他構筑物間凈距0.5米,小型汽車橫向與墻、護欄及其他構筑物間凈距0.6米。案涉車位長度寬度等均未達到相關要求。故被告交付的2034號車位在涉案合同約定不明的情形下不符合根據國家標準所確定的內容要求,已阻礙原告黃先生正常使用車位之合同目的,應屬違約。
最終,法院判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濟南某小區停車位使用協議》于2021年1月20日解除,被告濟南某置業公司返還原告黃先生車位款1485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5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期間利息。
據本案主審法官介紹,解除權為形成權,依解除人單方意思表示就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原告黃先生雖未向被告濟南某置業公司發出解除合同書面通知,但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案涉2034車位的《濟南某小區停車位使用協議》,被告也簽收了法院送達的起訴狀,經法院確認合同解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自載有解除請求的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時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