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法典繼承編將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納入了代位繼承人的范圍,以更好地保護私有財產在家族內部流轉。然而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能否繼承遺產,還需要注意民法典適用的問題。如果被繼承人是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遺產繼承應如何執行?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過這樣一起案例:李老先生未婚無子女,于2019年因病不幸去世。其遺留位于西城區房屋一套,李老先生生前沒有立遺囑,也沒有與任何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李老先生是家中的小兒子,有一個姐姐、一個哥哥,其父母和兄姐都先于他去世。李老先生去世后不久,姐姐家的獨子李某1、哥哥家的獨女李某2商量繼承李老先生遺留的房屋,但因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李某1遂將李某2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李老先生遺留的房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該規定能夠讓財產盡可能地由直系親屬繼承而避免流于旁系,從而淪為無主財產,保障代位繼承人對財富傳承的合法期待。但要注意的是,本案涉及民法典適用的溯及適用及其例外情形。
法的溯及力指法對它生效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能否適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從時間效力上來說,如果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死亡,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規則,其遺產繼承原則上不適用民法典,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享有代位繼承權。但是根據《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李老先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死亡,原則上其遺產繼承不能適用民法典,即其外甥和侄女不享有代位繼承權。但是由于其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也沒有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繼承遺產,屬于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情形。因此,李老先生的遺產繼承作為了民法典適用的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形,即其外甥和侄女可以繼承李老先生的遺產。除非遺產已經處理完畢的,不會因為民法典的實施發生改變。
侄子侄女與外甥外甥女的代位繼承權,只在特定情況下才會發生:在時間效力適用方面,如果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死亡,自然地就適用民法典。如果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死亡,只有在其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時,其侄子侄女與外甥外甥女才享有代位繼承權。但是遺產已經處理完畢的除外。如此,既彰顯了民法典的制度價值,又不違背當事人基于原有法律形成的合理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