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院: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丈夫不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李育珊 高波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余力
妻子以與丈夫共同經營的服裝店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他人借款77萬元,直到債權人將他們夫妻倆起訴至法院要求共同償還借款,丈夫才知情。這對夫妻是否需要共同償還這筆借款?近日,隆昌市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
起訴
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償還
曾某和丈夫王某長期在隆昌市做服裝生意。曾某與郭女士系朋友關系,便以做服裝生意資金周轉為由,提出向郭女士借款。2017年7月1日,郭女士轉款77萬元至曾某的銀行賬戶,曾某當日出具借條一張。雙方口頭約定了利息:從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20日以月息3分計息,從2018年9月21日至2020年7月1日以月息2分計息。曾某先后支付利息49.1萬元,經雙方結算,曾某至2020年7月1日止仍拖欠利息23萬元,本息共欠100萬元。
2020年7月1日,曾某向郭女士重新出具了一張借條載明:今借到郭女士人民幣現金100萬元整,系2017年借款本金77萬元及利息按2分計算應付23萬元,原借條作廢,該借款現在按月息1.5分計算,并口頭承諾2020年8月底支付借款本息,但曾某并未依約履行義務。
郭女士訴請法院判令被告曾某及其丈夫王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77萬元及利息23萬元,并從2020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計付77萬元借款本金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郭女士提出,以上借款系曾某、王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借款,屬于夫妻二人的共同債務,應由二人共同償還。
在收到法院訴訟傳票的那一刻,王某才得知妻子借款一事。王某稱,他們夫妻二人在做服裝生意是事實,但他之前對于這筆借款并不知情,且曾某也沒有將這些借款用于二人做服裝生意,而是用于賭博。據此,王某向法院提出,自己不該承擔這筆債務,這筆借款只能認定為曾某的個人債務,合法的部分由曾某個人償還。
審判
丈夫不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借條或者有共同對外借款的意思表示的其他證據證明。本案中,郭女士向法院提供的曾某出具的借條,借款人處僅有被告曾某的簽字,其丈夫王某并未在借條上簽字,王某辯稱對該借款直到本案起訴后才知曉,也未予以追認,故二被告并沒有共同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故案涉借款系由被告曾某以個人名義向原告的借款。
其次,郭女士主張曾某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經營的服裝生意,二被告對該借款用途予以了否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作為債權人的郭女士負有證明該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經營服裝生意的舉證責任,而郭女士未提供證據證明該主張,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郭女士主張案涉借款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無事實依據,對其要求曾某的丈夫王某共同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庭審中,法院認定郭女士與曾某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應受法律保護。郭女士依約履行了出借義務,曾某未按照約定期限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還本付息的違約責任。最終,隆昌市法院判決被告曾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郭女士借款本金77萬元及利息。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向他人家庭出借資金 切記讓夫妻雙方共同簽字
該案承辦法官黃渝坪表示,民法典對合同當事人應當履行的權利和義務均有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黃渝坪提醒廣大群眾,向他人家庭出借資金時,切記要讓對方夫妻雙方共同簽字,以此確認為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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