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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當婚姻關系無法維持,鬧到打官司離婚的地步時,夫妻雙方爭的無非是房子、孩子、票子。
近日,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當事人就因3套房子和孩子的撫養(yǎng)權鬧得不可開交,一審判決后,女方不服提起了上訴。近日,該案經法院二審審結,一紙判決書幫他們完成了這場婚姻的清算與重整。
杭州男子婚前全款買三套房,婚后“全職”帶娃,妻子工作賺錢多年婚姻一地雞毛,房產、孩子互不相讓。
數(shù)年前,喬女士、王先生經人介紹相識,結婚并育有女兒小王。婚前,王先生曾全款買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兩套出租。結婚時,王先生將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婚后多年,雙方因性格脾氣差異、交流不夠,逐漸產生矛盾。2020年時,喬女士到法院起訴離婚。
在喬女士口中,丈夫是這樣的:
整天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開銷、支出等大多由她來支出。同時,丈夫也很無趣,不懂溝通也不關心她,彼此積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里,他們的夫妻生活又是這樣的:
自己一直有穩(wěn)定房租收入,妻子反而頻繁更換工作,兩人常因家庭瑣事爭吵,妻子動不動提離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務都由妻子決定,從不與他協(xié)商。女兒一直是他在照顧,撫養(yǎng)費、家庭開支都是他在承擔。
婚姻已一地雞毛,兩人對離婚沒有異議,但在房產分割和女兒撫養(yǎng)權上各有各的想法。
喬女士請求判令女兒歸她撫養(yǎng),同時認為,三套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理應對半分,根據照顧女方和小孩的原則,應依法予以多分,即她應取得其中的60%。
王先生卻表示,買房時他與妻子壓根不認識,后辦理房產證時,因為政策原因,不能登記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記在雙方名下,因此房產實際上屬于他的婚前財產,不同意分割。同時,王先生認為法院將女兒撫養(yǎng)權判給他更有利孩子成長。
3套房產女方判得25%份額
法院:婚后房本上加了名字,并不意味著一律對半分。
西湖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雙方爭議的三套房產,現(xiàn)登記為雙方共有,因此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但在具體分割時,需考慮三套房屋的合同簽訂情況、購房款支付情況、稅費支付情況等案件事實,比較原、被告雙方對三套房產來源的貢獻大小,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等因素。
法院一審酌情確定喬女士可分得約25%的份額,王先生可分得約75%的份額。對于這個判決結果,喬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訴。她認為,即便是一方個人全額出資買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產登記,也是對另一方的贈與。由于夫妻對財產共有的特性,在雙方沒有約定共同共有份額的情況下,在分割時理應一人一半。
近日,該案二審開庭判決。法院認為,雖該三套房產在雙方婚后登記為共同共有,但這不當然意味著各半共同,也無證據證明王先生有將房屋一半份額贈與喬女士的明確意思表示。一審法院判決時,已充分考慮雙方對案涉三套房產的貢獻大小,并兼顧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尚屬合理范疇,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判決前法官詢問了孩子的意愿
女兒:希望爸爸媽媽開心一點
我國法律規(guī)定,確定子女撫養(yǎng)權時,對年滿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應當尊重其意愿。本案中的女孩小王已年滿8周歲,承辦法官決定在一審判決前詢問一下孩子的意愿。為不耽誤小王的課業(yè),法官將見面安排在晚上。
到那天晚上,王先生準時將女兒接到法庭,法官讓王先生先行回避,然后開始了詢問。
法官從“有沒有吃飯”開始,一直聊到“參觀”法院大樓的感受,接著聊到小王的興趣愛好,最后,法官逐步將話題引到小王與父母相處上。
承辦法官有著多年審理家事糾紛的工作經驗,洞悉父母離婚會給小孩子帶來哪些影響。“有些打擊可能會給孩子帶來跟隨他一輩子的陰影,猛然把這么重大的事情告訴她,她可能一時間無法接受,所以我們要緩緩說,以一種更容易接受的方式說給她聽,讓她明白不論父母未來是否一起生活,她永遠是那個被捧在手心里的寶貝。”法官解釋說。
“你爸爸和媽媽有些矛盾,想請法院幫他們解決一下,你覺得他們之間是什么問題呢?”法官問小王。
“媽媽脾氣急了點,爸爸脾氣好一點的,以前他們吵架后過段時間就和好了……”言語間,小王其實知道爸爸媽媽是想要分開了。
“其實爸爸媽媽都特別愛你,都想跟你一起生活,但如果爸爸媽媽因為一些原因可能要暫時分開生活一段時間,需要有一方主要負責照顧你的學習和生活,你想選擇誰呢?”法官小心詢問到。
“爸爸會帶我出去玩、報培訓班,還會問我想不想上培訓班,我想上就報。媽媽很忙,沒有爸爸照顧我多,我還是習慣跟爸爸。”小王低著頭說。
末了,法官問小王:“你還有沒有想要跟父母講的話?”
小王眨巴著眼睛,想了想說:“我覺得媽媽脾氣急躁了點,希望媽媽不要太急了,以后要開心一點,也希望爸爸天天開心一點。”
“那以后你也可以幫爸爸媽媽做點家務,多做一些聯(lián)絡工作,幫他們相互聯(lián)系、溝通。”談話結束,法官認真記錄下了這段對話。
結合這次詢問情況和雙方實際情況,關于孩子撫養(yǎng)權方面,二審法院同樣駁回了喬女士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女兒由王先生負責撫養(yǎng),喬女士每月負擔生活費。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 官 提 醒
不少人認為,既然房子登記在雙方名下或是房本上加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應有一半屬于自己。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即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案涉房屋屬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會根據房屋出資來源、雙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共同生活等具體情況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