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世紀80年代,童某和丈夫共同在池州市青陽縣新河鎮自建了一處房屋,夫妻兩人在家務農并養育了三個子女。2012年,童某的老伴去世,留下她一個人生活。其間,兩個女兒時常帶著米、面、肉、蛋等生活必需品來看望老母親,但小兒子卻因為常住外省回來得較少。
據童某的兩個女兒介紹,父親生前花費住院及醫藥費用約5000元,喪葬費用約2萬元。他在世時曾明確表示自己名下存款足夠支付其醫藥費和喪葬費。但她們并不知曉父親存款的具體金額。父親去世后,兩個女兒考慮母親年老體衰且無固定收入,故也未追問過父親的遺產問題。直到母親童某在未告知、也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將父親名下存款9萬元全部取走給了小兒子,她們才知道父親遺產的具體數額。
隨后,她們向母親、弟弟提出要合理分配父親的遺產,但均被以“女人沒有繼承權”“老宅和錢財都是母親的,愿意給誰就給誰”為由拒絕。
2021年3月,童某和丈夫生前耕種的一畝多田地被征遷,政府給童某配給了田畝補助款55995元,又被童某的小兒子代替取出,這件事成為姐弟三人矛盾激化的導火索。童某的兩個女兒將母親、弟弟告上法庭,要求繼承父親過世后留下的老宅和錢款。
青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兩原告雖然已經出嫁,但依舊依法享有對父親遺產的繼承權,童某和老伴的自建房,一半產權依法歸童某所有,另一半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理應由三名子女均等繼承。關于田畝補助款55995元,系童某與已故老伴的夫妻共同財產,各繼承人繼承的份額應與繼承的上述房屋份額同理。鑒于童某已年過八十,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來源有限,應適當予以照顧,法院酌情確定童某的三個子女各自繼承田畝補助款6000元,余款37995元歸童某。對于兩原告訴請的均等繼承父親生前9萬余元存款,由于其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故不予支持。最終法院確認原告對登記在其父親名下的房產的產權份額,被告給付兩原告應繼承的田畝補助款各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