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財產的增多,如何處理好自己的身后事,成為很多人關注的問題。尤其涉及到房產繼承時,往往問題復雜,也極易引發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糾紛。因此,立一份有效的遺囑,就成為有效避免家庭矛盾的重要手段。現實中,一些人會選擇口頭立遺囑。這樣的遺囑有效嗎?讓我們結合案例,一起看看民法典怎么說。
案例:王某有4個兒女,兒女都很孝順。一天吃飯的時候,王某把房子留給二兒子的想法口頭告訴了二兒子和大女兒,但沒有立書面遺囑,三女兒、小女兒也不知情。王某去世后,三女兒、小女兒與二兒子對房子的事情產生了爭議,二兒子認為因王某留有口頭遺囑所以房屋應為其所有。三女兒、小女兒主張并不知道遺囑的事,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最終,王某的房屋由4名子女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檢察官解析: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但對見證人有相應的限制。王某在立遺囑時并非危急情況,并且兩個見證人均為繼承人,都屬于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情形。所以,王某的口頭遺囑無效。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處理房屋的繼承問題,因此4名子女都對房屋享有繼承權。
檢察官小貼士
遺囑的形式多樣,但是被繼承人在立遺囑時,要注意民法典上對各種形式遺囑的規定。自書遺囑時,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日期。也可以代書遺囑、打印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但需要有見證人在場見證。口頭遺囑需要在緊急情況下且有見證人在場。尤其要注意部分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否則會影響遺囑的效力。遺囑人要遵照民法典繼承編的相關規定,以更好地處理財產。
(作者單位:遼寧省丹東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