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沉浸式體驗“密室”成為當下許多年輕人休閑娛樂的“新寵”,但在刺激的娛樂游戲項目中,或多或少都存有潛在的危險。當意外事故發生后,應由誰擔責呢?近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玩家因密室逃脫意外受傷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判決經營密室的江北區某文化傳播工作室承擔70%的賠償責任。
2019年8月20日,劉某與朋友到江北區某文化傳播工作室經營的密室參與《釜山行》主題游戲,共計支付服務費2376元。游戲開始之前,劉某與朋友在玩家入場須知上簽名,入場須知載明禁止身體狀況欠佳等人員入內,并提醒玩家與真人NPC(非玩家角色)互動時的注意事項。
當游戲過程進行到最后階段時,劉某與朋友進入到一個封閉的房間。由于房間狹窄、光線較暗,劉某站在房間門口正前方。此時,密室工作人員所扮演的NPC打開房門徑直朝房內倒下,玩家受到驚嚇,四處躲避,劉某在躲避中不幸受傷。
事故發生后,江北區某文化傳播工作室相關負責人和劉某的丈夫將劉某送往醫院治療。醫生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骨折、右腓骨頭骨折、重度骨質疏松癥。江北區某文化傳播工作室墊付劉某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4萬余元。但雙方因賠償事宜未協商一致,劉某遂訴至法院。
庭審中,原告劉某稱自己在參加《釜山行》密室逃脫項目的過程中,因被告工作人員葉某執行工作任務將劉某撞傷,故要求江北區某文化傳播工作室支付后續醫療費、護理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231574.5元。
被告江北區某文化傳播工作室辯稱,事故發生時場面混亂,誰導致劉某受傷情況不明,劉某未能舉證證明江北區某文化傳播工作室為直接侵權人,其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劉某患有嚴重的骨質疏松癥,容易導致自身骨折,不適宜參與此類游戲活動,且未告知文化傳播工作室上述情況,其本人存在嚴重過錯。
經雙方申請,重慶市科證司法鑒定所對劉某傷情進行了司法鑒定,出具的鑒定意見載明:劉某傷殘程度為十級;后期醫療費約需1萬元;劉某護理時限為90日;劉某誤工時限為180日,營養時限為60日;劉某本次外傷骨折與其重度骨質疏松癥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為輕微原因,起促進、加重作用(參與度可考慮10%至20%)。劉某支付鑒定費1900元,江北區某文化傳播工作室支付鑒定費1800元。
原、被告雙方確認被告墊付原告醫療費37436.35元、護理費6525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265.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85.07元,共計49311.82元。
最終,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確定原告承擔事故30%的責任,被告承擔70%的責任。判決被告賠償原告108823.91元。案件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游戲經營者應盡到充分安全保障義務
承辦法官庭后表示,原告購票進入被告經營的場所參加密室逃脫游戲,雙方之間形成服務合同關系,被告有義務向原告劉某提供服務及必要的安全保障。雖然游戲提供方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但其作為專業游戲機構,比普通游戲者具有更加專業的風險知識,在游戲者開始游戲前不僅要進行安全提示,還要審慎把控游戲各環節,對于風險較高的環節應提升安全保護等級并制定相應的應急保障措施。被告作為經營者,其在提供密室逃脫服務過程中,安排有工作人員扮演恐怖人員,在“活僵尸”等元素可能對被服務對象造成驚嚇,極易引發的人員奔跑而產生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并未證明其提供了適當的場地安全防護措施以避免玩家受傷。
本案原告及其朋友在游戲的實際過程中,被告工作人員扮演的類似“活僵尸”恐怖角色突然打開房門倒向人群,造成玩家恐慌,玩家逃跑躲避時容易發生推搡、踩踏等事故,在無特殊保護的情況下,原告摔倒導致受傷,足以認定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選擇參加密室逃脫游戲時,應當對密室逃脫游戲及特點有一定認識,也應當能夠預見可能遭遇驚險場面,因此,原告在游戲過程中,應盡到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雖然原告患有重度骨質疏松癥,但對此并不存在過錯,被告的侵權責任不因劉某的特殊體質而減輕。
承辦法官提醒,“每個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責任人”,大家在玩密室逃脫等游戲時,要留心查看場地疏散路線、安全出口等是否完好,一定要選擇安全設施齊全的商家。根據自己的身體情況,提前預估活動風險,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盡到自身安全注意義務。一旦發生危險,要立即中止游戲、迅速撤離。如發現無證經營、存在消防隱患的“密室”,可向有關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