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農村臨時性自發組成的施工隊越來越多,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損害事故亦不少見。這種臨時性自發組成的農村施工隊事故責任承擔怎么認定?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施工事故引發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原告嚴某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獲得5.5萬元補償款。
2018年5月,陳某因家中的樓房需要翻修加蓋,聯系了從事泥工工作的吳某。因工程量比較大,吳某隨即聯系了同鎮的沈某、濮某、張某、林某和嚴某,六人組成了臨時的施工隊,分別在不同時間到陳某家進行泥工工作。同年9月2日,嚴某在施工過程中不慎從高處掉落受傷,經鑒定構成一級傷殘。嚴某認為是合作工程導致其受傷,故作為工程的受益方應承擔責任,遂于2021年將吳某、沈某、濮某、張某、林某5人訴至德清法院,訴請法院判令5人補償其經濟損失29.5萬元。
在前期的調解過程中,法官向各方釋法明理,雖然嚴某受傷程度較重,已構成一級傷殘,對他的整個家庭帶來了嚴重打擊,但嚴某系自身缺乏安全意識,沒有盡到安全謹慎義務,要對自身的受傷承擔主要責任。其余5名被告在對外工作中同工同酬,對嚴某受傷也未存在過錯,對于這起事故,作出部分補償是公平合理的。
今年11月10日,承辦法官再次組織各方來到法院開展調解工作,在前期多次面對面、背對背調解工作的基礎上,就本案針對性地進行說理釋法,原、被告最終協商一致:由吳某等5人向嚴某支付補償款5.5萬元并當場履行完畢,嚴某表示撤回起訴,案件最終順利化解。
承辦法官表示,臨時性自發結合起來的農村施工隊,一般由組織者召集村民自帶工具提供勞務,同工同酬,因此區別于雇傭關系,實際上施工隊成員之間系松散型合伙關系。事故發生后,各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在無過錯的情況下,考慮事故發生的實際情況,基于公平責任原則,對受害者的部分損失可由對方或者受益人進行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