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中介合同糾紛,依法認定買方行為不構成“跳單”違約,判決駁回中介方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某中介公司帶陳某看房后,與其簽訂了含有禁止“跳單”格式條款的《看房協議書》,其中約定:委托人不得私自與中介提供的房源進行交易,或委托人以血親、嫡親關系的名義與中介提供的房源進行交易的,視為委托人與中介所提供的房源進行交易,委托人屬于違約,違約金為該房屋成交總價的2%。
此后,因雙方就房屋價格未達成一致,陳某遂另尋房產中介公司。在另一公司的服務下,陳某以成交價338000元購得案涉房屋,并向促成交易的中介支付傭金2000元。某中介公司隨后以陳某違反前述約定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支付違約金676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房產交易信息并非原告中介公司獨家享有的房源信息,原告中介公司雖然帶陳某看房,并就購房合同簽訂事宜協調買賣雙方進行了磋商,但最終并未達成房屋成交。陳某通過另一中介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通過該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并向其支付中介費。原告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務沒有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外,陳某向促成交易的中介公司支付了約定的中介費用,主觀上并無逃避傭金的惡意,綜合以上因素,陳某的行為不構成“跳單”。被告不構成違約,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庭后表示,禁止惡意“跳單”格式條款的設立初衷是對中介公司合法權益的保護,但是,禁止惡意“跳單”不能以限制消費者的合理選擇權為代價。衡量買方是否“跳單”的關鍵,是看買方是否利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如果買方并未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不構成“跳單”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