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是否有效?在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劉某的丈夫牟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周某,劉某提起訴訟主張返還,法院認定此贈與行為無效,判決周某將該筆錢款返還劉某。
劉某與牟某于2016年6月6日登記結婚,2019年12月,牟某與周某發生不正當關系,周某遂向牟某索要錢財。隨后,劉某發現牟某于2021年2月20日向周某轉款1萬元,用以了斷他們的不正當關系。劉某認為周某所收款項系其家庭存款,周某所收款應屬不當得利,依法應當返還,據此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周某返還不當得利款1萬元并支付利息損失。
東港法院審理認為,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若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該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財產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周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返還劉某1萬元及利息。
周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照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東港法院立案庭負責人、法官劉善霞表示,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法律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對財產未作出特別約定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共同所有權,并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所做的處理決定,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均無權單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牟某在其與劉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單方贈與周某財產,所贈財產系夫妻共同財產,且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行為侵害了劉某的合法權益,屬于無效民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