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親人、朋友或者合作伙伴向他人借錢,請求當事人幫忙在欠條上簽個名以示“見證”。如果后期借款人還不上款,當事人是否需要承擔連帶還款義務?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借款人及父母均在欠條上簽了字,出借人要求借款人父母承擔連帶償還義務,未獲得法院支持。
法院查明,小張是一名個體戶經營者。2019年,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小張向其舅舅余先生借款10萬元,約定于2020年年底前還清。但是借款到期后,小張并沒有按照約定歸還,余先生找到了小張的父母,并讓小張父母在欠條上簽下了名字。2021年11月,余先生將小張及小張父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張償還借款,并由小張父母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小張的父母則辯稱,在欠條上簽字,僅僅表明對借款事實的知悉,并沒有為欠款承擔擔保的意思。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小張的父母在借條上簽字,但并未表明保證人身份或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亦沒有其他事實證明,因此保證關系不成立。
據此,法院判決小張向余先生返還借款10萬元,駁回了余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庭后表示,如果借貸關系中有保證人,債權人為實現債權,可以簽署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保證關系的認定在法律上有明確的依據,僅在他人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的,一般不能認為保證關系成立,除非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載明愿意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能夠推定其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