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同居期間單方購買房產的產權應該如何認定?是屬于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法院以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單方購買的財產、個人的房產增值部分不能視為共同財產為由,依法認定案涉三套房產屬于被告白某的個人財產,同時以原告黃某打理財產多年且從保護婦女角度出發,判令被告白某給付原告黃某補償款2萬元。
法院查明,黃某(女)與白某(男)于2004年相識并同居生活至2020年1月。同居期間,雙方的工資卡各自保管使用。2006年4月,白某出售其一套自有房產并加價1.5萬余元購置位于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的房屋一套,連同白某此前名下的另一套房產一并交由黃某打理出租、維護。后白某于2020年又通過貸款方式購置房產一套用于自住,產權登記信息為白某單獨所有。現黃某以與白某同居15年已經形成夫妻關系為由,要求分割上述兩套出租房產和一套自住房產的增值部分共計138.2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同居生活15年,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形成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雙方同居期間經濟各自獨立。由于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單方購買的財產、個人的房產增值部分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白某名下的兩套出租房產和一套自住房產,產權登記信息為被告白某單獨所有,且原告黃某無證據證明有出資情況,故黃某主張要求分割三套房產的增值部分或者按比例分割房產的訴請,不予支持。綜合考慮黃某在與白某同居期間,幫助白某打理房產多年獲取了收益,法院酌情由白某給付原告黃某補償款2萬元。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同居期間添置財產不宜簡單認定為共有
法官庭后表示,從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非婚同居關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同居關系與婚姻關系存在諸多差異。除約定外,在婚姻持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均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同居期間雙方的財產相對獨立,不能夠直接推定為共同所有。同時,夫妻是第一序列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相互繼承遺產,同居關系不受到法律的保護,且沒有權利要求相互繼承遺產。
雖然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但為了保護在同居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財產關系,法律設置了同居關系的財產分割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民法典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因此,以夫妻名義同居期間添置的財產的所有權歸屬認定及分割問題,應充分考慮雙方的經濟關系、對共同生活的貢獻、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同居的時間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而不能簡單地認定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還是個人所有。具體而言,同居期間雙方財產分割基本原則有:
第一,約定優先原則。法律首先尊重當事人自己的意思,按照意思自治原則優先處理,即雙方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第二,無約定的,實行“誰購買歸誰所有”原則。同居期間的共同行為所得財產如共同經營收益、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共同創造的智力成果,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的工資獎金收入、繼承財產、生產經營收益、自有房產等個人所得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如果一方當事人主張是其個人財產的,應當負舉證責任。
第三,贈與財產歸個人所有原則。即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
第四,照顧婦女兒童利益原則。具體分割財產時,充分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此外,由于同居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配偶人身關系,因此不存在因為同居關系而發生的人身性質的權利變化。也就是說,如果同居期間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無須負撫養義務;非法同居的雙方互不享有繼承權。
本案中,案涉的三套房產均登記在白某名下,其中兩套系白某自有房產,一套系同居期間白某自行貸款按揭購買,雙方對上述房產未約定歸屬,且黃某無證據證明有出資情況,根據“誰購買歸誰所有”原則,黃某無權要求分割三套房產的增值部分或者按比例分割房產。同時,從照顧婦女兒童利益原則出發,且考慮黃某替白某打理房產多年并獲取了收益,法院酌情由白某給付黃某補償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