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邱某訴稱其于2017年3月13日與席某簽訂一份《個人股份轉讓協議書》,協議約定:席某向邱某購買其于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股份轉讓價格為人民幣25萬元整,并約定在2017年10月份前一次性支付完畢;雙方應在2017年3月23日前辦理股份過戶手續等。?
協議簽訂后,邱某隨即交接工作并正式退出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但席某拒絕支付任何股份轉讓款給邱某,同時也沒有按照約定配合辦理股份過戶手續。為維權,邱某于是委托律師起訴。南海法院生效判決確定席某須支付25萬元股權轉讓款,且須在法定期限內協助辦理過戶。
律師點評:企業股東退伙、退股時候應及時持相關協議等資料至工商登記機關進行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因為退伙、退股協議只是股東或合伙人之間的內部協議,一般來說不對外產生約束力,只有工商登記進行了變更才對其他人產生法律效力。若簽訂協議后,碰到有股東或合伙人不愿意配合履行義務的,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處理,這樣可以避免當事人實際退股或退伙后,但是仍可能面臨退伙或退股后承擔債務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