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擅長領域 > 公司、股權、房地產糾紛 >
一、借名買房的原因:
(一)規避法律、政策:1.規避房屋限購令政策;2.規避限貸令以及其他貸款障礙;3.簡便手續、減少稅費;
(二)爭享特定購房優惠;
(三)隱藏真實的財產信息;
(四)其他原因。
二、借名買房的風險:
1.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屢屢因名義產權人反悔,導致出資人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2.借名購買普通房屋的,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方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
3.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實際出資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如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規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要求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4.房產被名義購房人轉讓或者抵押或者被法院強制執行。
原編者意見: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借名買房合同有效,借名人享有房屋權益。借名買房協議的形式在實務中多種多樣,目前我國實行的房屋限購政策使得“借名買房”行為盛行,但是法律風險也隨之存在,實踐中為規避風險應注意:如果確實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購買住房的話,那么實際產權人要和名義產權人簽好協議,以書面方式確定該房地產的實際出資人和權利人。同時實際產權人在購房時應當從自己的賬戶支付房價款,并保留好付款單據。日后如發生糾紛,實際購房者可以憑書面證據以司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由名義產權人將該房地產抵押給實際產權人也是一種很好的規避風險的方法。針對借名買房行為專門的歸納響應的裁判規則,有利于法律實務部門的裁判和決斷,也有利于民眾規避法律風險,實現房屋買賣經濟秩序的穩定。
附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九條
第一款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三十三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條
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四條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