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怎么的行為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1、聘用適格勞動者是基礎。原則上,18歲公民才是成年公民,但也有特殊情況,如果該應聘人員已超過16周歲,且可以通過自己勞動賺錢的,在法律上叫做“準治產人”,是可以被聘為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不會因此受到行政處罰。
2、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內必須要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次月起需要支付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3、應及時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參加社保,特別是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是為了避免出現意外導致企業損失加重,筆者近來接觸過很多工亡案件、醫療保險糾紛案件,部分企業由于沒有及時為勞動者參加工傷或醫療保險,導致企業需要承擔替代責任,損失巨大。
4、妥善解決終止勞動關系問題。不管是單位辭退,或者是勞動者自行辭職,都應充分利用法律妥善解決,否則容易留下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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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者需要怎么做才能更好維護自己的權益?
1、要求企業簽訂書面合同,并保留合同原件。因為合同是證明勞動關系的最直接證據。
2、自行核對工資收入情況是否與合同一致,用人單位所列工資項目清單是否合理等。
3、要求用人單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
4、自己的所作所為應符合用人單位的規則制度要求。
5、被辭退或自行離職時,向有關部門了解自己是否符合經濟補償或賠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