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偵查期間請律師的作用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進行偵查的其他法定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請,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法律辯護,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的,有權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1、律師接受委托后,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向其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會見犯罪嫌疑人。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為其提供法律咨詢,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內容:
(1)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的刑法規定、從輕減輕處罰的咨詢;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偵查人員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
(4)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涉嫌罪名的提問如實坦白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5)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有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說明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的義務;
(6)犯罪嫌疑人享有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向他告知的權利及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7)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自行辯解權;
(8)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訴權和控告權;
(9) 刑法關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關規定;
(10) 有關刑事案件偵查管轄的法律規定;
3、 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4、 代理申訴和控告
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況,認為確有根據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糾正。
▌二、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后,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辯護人。
1、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2、辯護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通信。
3、 律師有權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4、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于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
5、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實行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的,辯護律師可以在被不起訴人收到決定書后,向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
7、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師可以在被害人收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申訴被駁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擔任公訴案件一審辯護人
檢察院將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后,律師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
1、律師接受委托后,審查該案是否屬于受案法院管轄。發現法院管轄不當,有權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請求退案或移送。
2、律師有權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律師查閱案件材料時,如發現缺少檢察機關依法必須移送的材料時,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檢察機關補充移送。
3、律師有權會見被告人,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核實案情和證據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羈押及合法權益是否受到傷害。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義務及應注意的事項。
4、在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5、律師依法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6、一審判決后,律師有權獲得判決書。在上訴期間,律師可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對判決書內容及是否上訴的意見,并給予法律幫助。
▌四、擔任公訴案件二審辯護人
1、接受委托后,應被告人要求,辯護律師可協助或代其書寫上訴狀。
2、二審辯護律師可閱卷、會見被告人、調查取證(同一審)。
3、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辯護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五、審判階段擔任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1、律師可以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
2、律師接受委托后,應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詢和其他法律幫助。
3、代理律師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隱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
4、代理律師告知被害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員申請回避,并協助被害人行使此項權利。
5、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代理律師依法指導、代理委托人行使訴訟權利。
6、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代理律師與公訴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訴職能,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展開辯論。代理意見與公訴意見不一致的,從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出發,獨立發表代理意見。
7、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代理律師可協助或代理委托人,在收到判決書后五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
▌六、擔任自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一) 擔任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
律師可以接受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
1、代理律師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被告人和管轄法院,調查、了解有關事實和證據,代寫刑事起訴狀。
2、自訴人同時要求民事賠償的,代理律師可協助其制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具體的賠償請求及計算依據。
3、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律師可以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代理律師依法出席法庭審理幫助自訴人行使控訴權。
(二)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
律師可以接受自訴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擔任辯護人。具體職能同三、四。
▌七、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
律師可以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自訴案件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審、二審程序中,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代理人。
律師可以接受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審、二審程序中,擔任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