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共同財產離婚需要賠償嘛?
可以要求賠償,但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1、如果對方有過錯,你可以向他提起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以下幾種違法行為可以提起損害賠償: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與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
2、如果對方沒有過錯,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是判決離婚,只要你們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房產,工資或經管收入等),你都可以通過協議或訴訟分到你該得到的那一部分.
3、他的財產如果是你們夫妻結婚后得到的,那就屬你們夫妻共同所有,他沒有經過你的同意是不能隨便把財產給他家人的。
4、對于孩子的撫養問題,那是法律的硬性規定,這是夫妻雙方誰都不能逃避的責任和義務,你也一樣須對你的孩子盡撫養義務.
5、至于補償問題,如能協商解決最好,但如協商不下,你也可以在訴訟時向法院提出,能補多少,只有等法院根據你們雙方的情況通過調解或判決后才知道
二、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財產制,是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內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法律設立夫妻財產制,調整夫妻財產關系,對保護夫妻的合法權利和財產利益,維護平等、和睦的家庭關系,并保障夫妻與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F代各國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均對夫妻財產制度作出了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如工資和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的制度。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三、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并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么這筆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贝艘幎词沁@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p>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得到離婚的賠償與有沒有共同財產是沒有任何關系的,而且在普通的離婚案件中是不會涉及到賠償的問題,但如果一方有過錯而導致的離婚,那么作為受害者的一方就可以要求相應的賠償,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