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重新筆跡鑒定的理由有什么?
對初次鑒定不服,當事人可以要求重新鑒定,在申請書中寫清理由。筆跡鑒定必須當事人自己申請,或者自己主動委托鑒定機構鑒定,法院沒有義務告訴當事人可以進行鑒定。如果當事人認為鑒定結果對訴訟勝敗非常關鍵,可以自己委托鑒定,然后以該鑒定結果為依據,提出上訴,如果上訴期過了,可以申請再審。我國的民事訴訟強調有錯必糾,所以只要鑒定結果構成新事實新理由,足以推翻原審判決,就一定能贏得最后的勝利。
二、當事人對初次筆跡鑒定不服怎么辦?
1、堅持申請重新鑒定。
如果因鑒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鑒定。那么取得法官對重新鑒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鑒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盡量搜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鑒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鑒定程序和鑒定結果等等。
2、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鑒定結論的目的。如果司法鑒定機構違法違紀進行司法鑒定活動,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從而使得原鑒定結論作廢或者司法鑒定結構主動撤銷違法的鑒定結論。
當前的司法鑒定實踐中,鑒定機構作為商業主體很多都存在委托受理把關不嚴,鑒定結論草率,鑒定程序不規范,鑒定暗箱操作及受賄腐敗的問題。所以投訴舉報司法鑒定機構違法行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慮選擇的。
3、主動搜集其他證據推翻鑒定結論,使得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細心的當事人會發現,正規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首頁會有一份“聲明”。其內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應當向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之類的話語。言外之意,鑒定意見是基于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礎之上。如果我們能夠搜集到有關否定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證據,則鑒定意見失去基礎,自然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綜上所述,在一些民事糾紛中,欠條合同等字跡不清,這樣就要做筆跡鑒定,判定效力。需要申請重新鑒定的,當事人要提交一份鑒定申請書,理由有多種,比如初次鑒定的筆跡樣本有誤、鑒定過程環節不符合程序等。重新鑒定原則上向其它鑒定機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