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女方萬萬沒有想到,這個收養的孩子竟是前夫出軌與女同事所生。女方離婚后獲知真相,將前夫告上了法院,索賠15萬元損失。本案說的是,前夫欺騙女方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女方得知真相向前夫追索已支付撫養費的案件。那么哪些情況下具有法定撫養義務,什么情況下有權追索撫養費呢?
1、親生父母對子女具有撫養義務。
不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都是基于自然血親關系產生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因此,父母即使離婚,任何一方非但不能向對方追索撫養費,還要繼續承擔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撫養費的一部或者全部。一般情況下,這種基于血緣關系而建立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允許解除的,因收養關系而解除除外。
2、養父母對養子女具有撫養義務。
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是經過法律擬制的,是可以解除的。我國法律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可以協議解除或者通過人民法院訴訟解除。
解除收養關系,養父母能否追索撫養費呢?
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3、繼父母和繼子女關系。
繼父母是否有義務撫養繼子女?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律僅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因此,即使繼父或繼母與繼子的生母或者生父離婚,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仍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因此,無權主張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撫養費。
4、其他法定的撫養或扶養關系。
我國法律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因此,上述主體在特定情形下,按照法律規定也是要承擔相應的撫養或扶養義務的,而無權向收益人追索撫養費或扶養費。當然,法律在規定上述撫養義務的同時,也規定了相應的贍養義務,平衡了權利義務的對等性。
5、無法定撫養義務的情形
法定的撫養情形主要是以上4種情形,除上述法定的情形以外,都屬于無法定撫養義務的情形。本案開頭的案例,一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的情形,屬于無法定撫養義務的情形。那么是否需要返還撫養費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后給付的撫育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用應否返還,因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尚需進一步研究。這類案件,一般考慮到一方違背《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與他人生下孩子嚴重傷害了另一方的感情,具有一定的過錯。在具體案件中,無過錯方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是可以予以支持的。
為避開“限購”再買一套房,或者避開“限貸”享受首套房政策,夫妻“假離婚”屢見不鮮。但事實上,這樣的“假離婚”風險極大,尤其是2017年3月房貸新政的出臺,更是給“假離婚”購房一族上了一道時間鎖。北京市三中院提示:期望靠簽署補充協議來規避“假離婚”風險是不可行的,法院不會采納這種二人私下的協議。當事人小心弄假成真,人財兩空。
提示一:“假離婚”補充協議不作數
2017年3月,北京市出臺的房貸新政中明確規定,對于離婚一年以內的房貸申請人,各商業銀行應參照二套房信貸政策執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也就是說,這種情況的購房人即便在辦理離婚過程中已經將名下房產歸于另一方,且無貸款記錄,依然將被視為二套房,購買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此舉其實是給離婚買房的夫妻上了一道時間鎖。新政出臺后,即便離婚,名下沒有房產的一方短期內也無法享受首套房貸款政策,這就從側面限制了假離婚買房。
特別提醒,法律上沒有‘假離婚’這一說,離婚就是離婚。以往,有不少為了買房“假離婚”的夫妻最終弄假成真,反悔后又到法院起訴。但根據法律規定,人身關系一旦形成且具有法律效力,則不予撤銷。也就是說,即便夫妻二人約定的是“假離婚”,但二人既然領了離婚證,或法院做出了離婚判決,那從事實和法律層面來看,就是真離婚,就算夫妻在離婚時簽署了明確表示二人是為了某種目的而“假離婚”的協議,法院也不會采納,這樣的協議只有夫妻二人知道,無法獲得法定認可,不具備法律效力。
而對于離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情況,王律師表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內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如法院經審查未發現一方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離婚協議的,則協議合法有效。如此一來,假離婚一旦弄假成真,很可能人財兩空。
不但如此,“假離婚”后即便復婚,財產歸屬也存在巨大隱患。因為,前一段婚姻法律關系解除時,歸屬于一方的財產,復婚時已作為一方的婚前財產,而不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提示二:隱匿財產方不分或少分
隨著經濟的發展,家庭財產的種類也在不斷豐富。夫妻雙方離婚后,雖然人身關系得到了處理,但往往存在有些共同財產未分割、雖進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這就引發了離婚后財產糾紛。
引發離婚后財產糾紛的原因除了有離婚時因當事人疏忽而遺漏部分財產未予分割和離婚時不具備財產分隔條件外,最值得關注的就是因一方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有財產,導致部分財產未能分割而引發離婚后財產糾紛。
對于因一方在離婚時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發現后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法院經審理,會把隱藏、轉移方的過錯在判決分割時作為考量的因素,判其少分或不分財產。
提示三:離婚財產訴訟需注意時效
對于離婚后提起的財產糾紛訴訟,訴訟時效大致分為三種情況。
首先,若當事人在一年內就協議離婚時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有權申請法院變更或撤銷。如法院經審查未發現一方存在欺詐(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認定為欺詐)、脅迫等情形,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離婚協議的,則該協議合法有效,駁回變更或撤銷申請。
其次,對于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一方當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起訴離婚后財產糾紛,經審查該部分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這種情況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第三,夫妻共有財產受到侵害,即一方存在轉移、隱藏、變賣共同財產的情形,則另一方可在自發現轉移情形次日算起的兩年時間內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