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死刑到執行需多長時間
在我國,一個人被判處死刑后,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這個叫做死刑復核程序。但是目前,我國刑訴法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期限,是沒有規定的。有的死刑復核案件報請最高法院后,遲遲沒有回音,個別案件復核期限長達數年。
所以,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是無法確定被判死刑到執行需多長時間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35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死刑執行的要求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檢察院臨場監督。在執行死刑時,檢察院應當派員臨場監督。檢察院收到同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臨場監督通知后,應當查明同級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判決或者裁定和執行死刑的命令。臨場監督執行死刑的檢察人員應當依法監督執行死刑的場所、方法和執行死刑的活動是否合法。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并制作筆錄,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處決罪犯的布告要選擇在適當范圍內,適當地點張貼,以使人民群眾了解情況。禁止游街示眾或者有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三、執行死刑后的處理
1.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后,在場書記員制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2.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3.執行死刑后,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1)對于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屬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2)通知罪犯家屬在期限內領取罪犯尸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于死刑罪犯的尸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3)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后,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從被判死刑立即執行一直到最后執行死刑,中間的時間可能會比較長,因為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對這個期限做出明確的規定,有些時候案件可能會出現新的情況,這個時候就有可能暫停執行死刑,那么從判決死刑到執行死刑,中間耽擱的時間就會比較長,這樣也可能出現有些罪犯一直被羈押,卻始終不被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