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界定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雖為婚姻共同體的共同主人,他們的生活緊密聯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作為人格獨立的個體,他們仍可以存在與婚姻無關的個人利益和責任,法律上確立了個人債務的制度,其范圍主要應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不過,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力,除非債權人事先同意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5、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完全為滿足個人欲望而負的債務;撫養非婚生子女所負的債務等。
二、離婚債務該由誰償還
由于我國一直堅持婚姻關系案件的審理不允許第三人參加的原則,所以處理夫妻財產、特別是處理對外共同債務的負擔問題時,真正的債權人往往處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達自己意見的地位。
如果認為上述決定不僅對夫妻雙方有法律約束力,對債權人也同樣適用,對債權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實踐中,界定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其實是有現實意義的。因為,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法律中規定由夫妻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但要是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那不管是在什么時候都是由個人來承擔還債。作為債權人,雖然債務是發生在債務人婚姻關系存在期間,但此時也不得要求其配偶承擔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