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某男被汽車撞傷,下肢癱瘓,經人民法院判決,獲得5萬元賠償金,用于醫療、購買輪椅、護理等目的,這些費用直接因身體損傷而發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損害的治療和因殘疾而產生的特定消費。因此,這5萬元賠償金只能歸受害的一方即某男個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張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愿,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個人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須的財產,但價值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獲得的獎品。
3、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
4、一方創作的文稿、手稿、藝術品的設計圖、草圖等。
7、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財產中包括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而分割夫妻財產,只能是對其中共同部分作出。很多人認為只有在離婚的時候,才會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但其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若是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那么此時即使夫妻沒有離婚,也是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