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
1、刑事案件中存在偵查、審查起訴、公訴三個階段,訴訟階段又分一審、二審兩個審判級別,根據《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從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即可委托辯護人參與訴訟,被害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2、法律援助中心收到人民法院的《指定律師函》后,由法律援助受理部落實承辦律師事務所。填寫《受理指定辯護案件函》交付人民法院,并將《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函》及有關材料發送到承辦律師事務所。
3、律師事務所收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函》后,及時落實承辦律師,并將承辦律師的姓名及聯系電話告知法律援助中心。
4、法律援助中心將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律師的姓名及聯系電話,及時通知人民法院。
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
1、民事案件分非訴訟代理、訴訟代理,非訴訟案件包括仲裁代理、行政復議、和解和調解,在不服裁定決定或打不成協議的情況下應發一審、二審甚至再審,每一種情形下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均可以給予法律援助。
2、經法律援助中心審批同意予以援助的案件,由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受理部填寫《律援助案件法指派函》,指派律師事務所承辦。
3、律師事務所收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函》后,落實具體承辦律師,并將承辦律師的姓名及聯系電話反饋至法律援助中心。
4、受援人持《法律援助通知書》,三日內到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事務所辦理有關法律援助代理手續。
法律援助的案件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只要符合條件都會給予法律援助,由于我國的法律援助規定還不完善,在法律援助刑事指派和民事指派中,也是分案件的階段進行分別指派的,如果在指派中未按指派要求履行援助義務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處理,也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