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產事故概念意義構成:
所謂安全生產事故也就是生產安全事故,指的是生產經營單位在組織生產經營的過程中,所出現的一系列造成人員意外傷亡的或者是產生直接經濟損失的安全事故。因此,安全生產事故的構成要件就有:主體是生產經營單位;發生時間為生產過程當中;發生了人員的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
二、安全生產事故有哪些?
1、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無證件生產或者是證件不全生產的情況,所造成的人員意外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情況,屬于安全生產事故。
2、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者沒有經過相關部門認可,私自進行生產事宜的情況,發生人員意外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情況,屬于安全生產事故。比如說:小作坊等。
3、個人未經批準進入已關閉/廢棄的工程地點采挖或者是進行盜竊行為的過程中發生人員意外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情況,屬于安全生產事故。
三、安全生產事故類型。
如果地方政府或者是相關部門對于事故的定性存在異議的或者是不能決斷的,可以參照我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認定:
1、所發生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下重傷的,或者是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是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下的,這類事故通常情況下稱為一般事故,一般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進行初步認定,之后報送上級人民政府確認。
2、所發生的事故造成10人到50人重傷的,或者是3人到10人死亡的,或者是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到5000萬元之間的,這類事故通常情況下稱為較大事故,較大事故由事故地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進行初步認定,之后報送省級人民政府確認。
3、所發生的事故造成50人到100人重傷的,或者是10人到30人死亡的,或者是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到1億元之間的,這類事故通常情況下稱為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事故地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進行初步認定,之后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認。
4、所發生的事故造成100人以上重傷的,或者是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是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的,這類事故通常情況下稱為特別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初步認定,之后報送國務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