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部關于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判罰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客觀要件
1.所謂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指違反《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
2.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關系人”不是泛指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有關系的人員,它是一個法定的概念。依本條第4款和《商業銀行法》第40條之規定,商業銀行的關系人是指:“(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上述關系人大體上可劃分為兩類:
①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員,包括董事(部分除外)、監事、各級管理人員和信貸業務人員。
②與商業銀行存在著某種內部關系的外部人員或組織,包括內部人員的近親屬、與內部人員及其近親屬有著投資或兼職關系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③非法發放貸款,必須造成了重大損失,才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這是違法發放貸款罪行為在量的方面一個重要的限制。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違法發放罪的主體人員一般都是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于違反相關工作紀律的人員應當進行處罰,特別是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等情況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