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該如何進行
1、案件受理階段。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后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3、調解階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制作仲裁調解書。
4、裁決階段。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后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后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后生效。生效后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
二、勞動仲裁期間員工能要工資嗎?
在勞動爭議仲裁期間,若勞動者有正常上班的(說明勞動關系存續,且有正常上班),則勞動者有權要求支付工資。若勞動者沒有上班也未向用人單位請有薪假的,或已經跟用人單位終止及解除勞動有關系的,一般情況下是沒有工資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
但是,若因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提起“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的仲裁或訴訟請求的,最終員工請求獲得支持的,仲裁或訴訟期間,公司應按照員工正常上班向其支付勞動爭議期間工資,比如懷孕員工被違法辭退,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獲得支持,則仲裁期間的工資需要支付。
若員工沒有提起這方面的請求,只是要求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或賠償,則就不可以再要求支付仲裁期間的工資了。
也就是說,如果是企業的原因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可以有兩個仲裁訴訟請求選擇,一是選擇要求企業撤銷這個違法解除決定,恢復勞動關系,并支付仲裁期間的正常上班工資;二是選擇不要求恢復勞動關系,要求企業支付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或賠償。兩種選擇只能是二選一,不管怎么選擇,都是以最終的仲裁或法院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