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視居住后會不會有案底
監視居住是針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就目前的階段來看,案件還沒有經過法院的審理,尚未依法作出最后的判決之前,就不能認定其有罪,那么也就不能直接認為被監視居住了就一定有案底或者沒有案底。
二、監視居住的時間是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第七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正)第七十二條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第七十三條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第七十四條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執行機關,并將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第七十五條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監視居住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經檢察長批準后,解除監視居住;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復申請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關于監視居住的期限,法律中明確規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辦案機關在決定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時候,就要在這個期限范圍內,確定實際監視居住的期限。一般期限屆滿的,往往就是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之前的強制措施。但要是在此期間違反有關規定,并且情節嚴重的話,則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