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竊罪入罪的四個條件分別是什么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筑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里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所謂竊取,是指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占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犯盜竊罪能判緩刑嗎
緩刑,是指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法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
根據刑法規定,適用緩刑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
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因此,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何不屬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般都能宣告緩刑。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扒竊或者跨縣、市流竄作案的;
(二)慣犯;
(三)未全部退贓的;
(四)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五)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或者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或者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的;
(七)盜竊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三)、(四)項規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目前,我國對盜竊犯罪已經取消了死刑的處罰,也就是一般情況下對犯盜竊罪的最高處罰就是判處無期徒刑。不過有一點需要注意,就是在構成盜竊罪之后有可能發生轉化,此時往往是轉化為搶劫罪,那么之后按照搶劫罪的量刑來判刑,就有可能對行為人判處死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