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中止犯罪沒有造成損害的怎么處罰
應受但是免除。犯罪中止的情況下,行為人不僅主觀上早已存在犯罪意念,而且客觀上也實施了一定的犯罪行為,是應當受處罰的。只是對于犯罪中止出于寬大處理的立場和原則,同時也是為了鼓勵犯罪人及時終止損害結果的發生才給予免于處罰的。
我國刑法之所以對中止犯采取這種立場,完全是出于實現刑事政策公平正義價值的考慮—既對中止犯網開一面,鼓勵其及時懸崖勒馬,在犯罪結果出現前放棄繼續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又對那些造成一定損害后果的犯罪人保留適當處罰余地,從而避免放縱犯罪的不公正現象發生。
《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犯罪中止形態的例外
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都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形態,并且也不是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中都可能出現犯罪中止形態。還有,完全的犯罪中止形態在以下兩類犯罪中不能出現:
(一)舉動犯,即該類犯罪一經著手實行即告完成,達成犯罪既遂,
(二)突發性的直接故意犯罪中由于行為人臨時產生犯罪意圖,沒有經歷一個預備過程,使得通常可能出現在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形態在這類犯罪中不會存在。當然此時在行為人著手之后的犯罪實行以及實行后階段都可能出現犯罪中止形態。
實踐中,要是成立未遂犯的話,一般是比照既遂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如果是成立中止犯的話,那情況就不同了,由于此時是行為人自己主動自愿的放棄犯罪,于是在處罰上面自然就會比未遂犯更輕一些,甚至在成立犯罪中止而且沒有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應當對其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