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女方懷孕期間民政局可以辦離婚手續嗎
我國《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是根據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對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的婦女特殊保護,是對男方提出離婚的一項限制的規定。
但是,這條限制也僅適用于訴訟離婚。如果夫妻雙方選擇的是協議離婚,那么即使妻子懷孕,也依舊可以離婚。如果夫妻選擇的是訴訟離婚,則妻子懷孕期間能不能離婚這樣的問題就要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判決。
二、懷孕期間協議離婚要注意什么
1、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對于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復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2、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意見等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判決的重要的參考依據。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出于對懷孕女方和子女的保護,法律上面限制了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權利,當然若男方有特殊情況的話,那法院還是會受理男方的訴訟請求。不過,要是雙方離婚選擇的本身就是協議方式,那么只要符合協議離婚的條件要求,同時辦理了手續的話,也是可以解除婚姻關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