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審理后不到起點刑會宣告無罪嗎?
宣判無罪,是指進入審判階段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因證據不足或具有其他法定情形,法院依法宣判其無罪的判罰。
我國宣判無罪的情形主要有三種: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死亡,能認定其無罪的,應當宣判無罪
(三)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四)因證據不足,或其他不具有責性情形而被宣判無罪。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罪釋放有如下幾種情況:
(1)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并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并在宣告判決后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上述無罪釋放,與如下情況的釋放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
(1)人民法院根據免予刑事處分的判決,對在押被告人予以釋放;
(2)人民檢察院根據免予起訴的決定,對在押被告人予以釋放;
(3)司法機關根據情況將在押被告人改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并對其予以釋放。
如果根據法院進行相關審理判決,犯罪嫌疑人所做的行為還沒有達到犯罪的要求。那么犯罪嫌疑人將會被無罪釋放,法院不會對其進行判決有罪。但是如果原告人或者是公安機關認為法院判決不服的話,可以向法院來申請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