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判決執行的期限
1、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2、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超過行政訴訟的執行期限該怎么辦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以實現實體權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申請執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即“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2、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
根據《解釋》第八十八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解釋》第九十條,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行政判決書的種類
第一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程序審理終結,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參照行政規章,就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第二審行政判決書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終結,就實體問題依法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制作的法律文書。
再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的規定,經依法在身終結,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處理的書面決定。再審行政判決書,由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和結尾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