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解釋是什么?
是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在一定區域內或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犯罪組織。根據法學家的解釋,“惡勢力”應當同時具備以下4個特征:一是具有一定的組織形式,人數較多(一般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對明確的組織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二是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多次(一般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組織容留婦女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具有一定的公開性和暴力性;三是嚴重擾亂一定區域或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四是一般無合法經濟來源,經濟實力較弱,沒有大的經濟實體,保護傘和關系網不明確,或層次較低。
鑒于惡勢力的存在,立法機關應在立法方面予以確定或作出補充和修訂,以避免具體執法機關或個人就案論罪,造成不利于打擊的現象發生或者打擊不力、打擊面過寬。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4個特征:
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黑”護商,以“商”養黑);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庇護或者縱容(保護傘),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內或者行業內(行霸,村霸、區霸),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發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會恐懼感。
二、黑惡勢力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全穩定,必須對黑惡勢力進行堅決打擊,公民在發現黑惡勢力的情況下,也可以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于量刑處罰情況,應當結合黑惡勢力造成的犯罪事實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