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強制措施的種類
治安強制執行種類包括以下6類,其中強制扣繳可以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13條2款規定“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6、強制扣繳。
此外,強制執行方式可以根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
(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違反交通法規可采取哪些強制措施
1、扣留車輛;
2、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3、拖移機動車;
4、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5、收繳物品;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分類
可把行政強制措施歸為下列三類:
1、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應在下列情況下授予行政主體對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權:一是在醉酒、精神病發作等狀態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對其本人的危險或對他人的安全構成威脅;二是意欲自殺,非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預防或救護的情形。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國的立法中種類繁多,如: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場管制,強行驅散等。
2、對財物的各種處置
行政主體在行政強制措施領域對財物的處置表現為對所有權四項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各項處理。其具體表現為對財物的查封、扣押和凍結,對財物的使用,對財物的處分,對財物使用的某種限制等。
3、對住宅等場所的進入
當公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住宅等場所不能救護或不能制止時,顯然有必要允許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即時進入。但即時進入公民住宅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目前我國法律尚不完備,尚未制定統一的>情況下,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手段表現為"雜","亂","濫","重".還需要通過進一步的立法進行規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