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竊犯罪未遂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盜竊罪未遂是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主要特征是: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這是盜竊罪未遂與盜竊罪預備的根本區別。
(2)犯罪未得逞,這是盜竊罪未遂與盜竊罪既遂的根本區別。
關于盜竊既遂與未遂的劃分標準,刑法理論上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其一,接觸說。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接觸到被盜財物為標準,凡實際接觸到財物的為盜竊既遂,未實際接觸到財物的為盜竊未遂。
其二,轉移說。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已將被盜財物移離原來所在場所為標準,凡移離原在場所位置的為盜竊既遂,反之為盜竊未遂。
其三,藏匿說。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已把所盜財物藏匿起來為標準,凡已將所盜財物藏匿起來的是盜竊即遂,反之為盜竊未遂。
二、 盜竊罪應該如何處罰?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盜竊罪的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盜竊近親屬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盜竊罪的犯罪事實是否構成未遂,應當由司法機關調查來決定,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構成盜竊罪未遂的話,按照法律中的規定,此時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的,由此可見能夠被認為為未遂是多么的重要,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