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了字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離婚協議并不是在簽訂后,立即生效,而需要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之后,把離婚協議備案在民政部門后,才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即生效時間是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后。
二、離婚協議簽訂后可以反悔嗎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一經雙方合意,沒有正當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都不可擅自變更。
按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訴訟離婚,一種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合意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的法律后果是解除夫妻間的身份關系,所以,我國法律在允許雙方協議離婚的同時,要求協議離婚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
1、離婚雙方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離婚協議必須是男女協商一致達成的,且符合法律規定;
4、協議離婚須得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查批準。
離婚協議不同于合同主要表現為,一般民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成立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而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為離婚而簽訂的協議,以離婚為條件,如果男女雙方沒有離婚,男女任何一方不得憑借離婚協議中的內容要求財產歸屬,當雙方離婚時,該離婚協議對雙方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已體現出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關于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共同形成的合意,應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事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當事人行事應當依據的標準,當事人就某一事項達成的協議,如果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應當遵照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沒有證據證明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簽署的協議,應視為真實意思表示,離婚后又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要知道,離婚協議書并不是在雙方當事人都簽字之后就會馬上生效,而應該是在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協議書辦理了備案之后,此時意味著夫妻已經解除婚姻關系,而離婚協議對當事人也就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