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青春補償協議合法嗎?
合法的,所謂青春損失費,一般是在男、女雙方因戀愛分手或婚姻關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為女方者居多)自覺為對方付出較多,希望對方對自己的青春損失進行一定經濟上的補償。青春損失費并非一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名詞,該名詞在我國法律條文中從未出現過。其之所以為公眾知悉,是因為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常常為報刊、雜志所報道。 嚴格來說,青春損失費是十足的民間語言,它是基于我國傳統的倫理文化及樸素的公平正義觀念所培育,并為普通民眾所創造。青春損失費的主張常常符合一般的倫理觀念,但在法律上卻是另類名詞,所以常常引起新聞媒體的關注,并以此吸引眼球。
二、協議約定賠償青春損失費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然而,當事人關于青春損失費的約定,很難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因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青春損失費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主流觀點認為:青春損失費應當按照精神損害賠償進行理解。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樣青春損失費就有了法律依據。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僅適用于夫妻離婚時的過錯賠償,至于男女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則不能適用本條規定。 星瀚律師認為,非婚同居是非法的,是對合法婚姻制度的一種侵害,為法律和道德所排斥。因此,當事人為解除這類同居關系所承諾的青春補償,無論由哪一方作出,在性質上均屬于不可強制執行的債權或者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對于離婚補償的認定上,法律上的規定是只要一方在存在離婚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進行賠償,青春賠償協議的相關認定也是屬于這種情況,如果對方沒有離婚過錯的情況,那么是不可以要求賠償的,但雙方約定的可以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