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安全入罪的規定是什么?
刑法安全入罪的規定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的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刑法條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司法實踐中,情節特別惡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了特別嚴重后果的。
主要是指:
(1)致多人死亡;
(2)致多人重傷;
(3)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4)造成了特別惡劣的政治影響。
2、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特別惡劣的,如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多次意見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發生重大事故的;已發生過事故仍不重視勞動安全設施,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等。
3、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犯罪行為人的表現特別惡劣的。如重大事故發生后,行為人不是積極采取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后果擴大,而是只顧個人逃跑或者搶救個人財物,致使危害結果蔓延擴大的;事故發生后,為逃避罪責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企圖嫁禍于人的等。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地方發生的一些方面的爆炸,這就是因為在生產的時候沒有顧慮到很多的安全方面的細節所導致的重大損失,因此必須要提示很多的工廠,企業要制定好相關的安全管理規章,并且要提供相關的安全條件,否則,將會受到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