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少年犯罪怎么處罰
我國在對青少年犯罪的刑罰處罰上的態度是從寬處理,只在一些特別嚴重的案件中才會采取刑罰措施。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對策有哪些
1、要提高家長素質,改進家庭教育。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青少年生活、學習的搖籃,家長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師,從某種意義上講,家長的素質,影響了子女的素質,良好的家庭教育,對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學校教育必須堅持德育為首的原則。把德育教育落實到學生教育的每一環節上,落實到教師的工作實際中,學校所有教職工都是德育工作者,要真正履行德育教育職責。
3、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為青少年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有關部門要建立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青少年法制教育計劃,指導學校法制副校長隊伍建設,加大青少年法制教育力度。同時要加強對學校周邊環境的治理,學校附近的游戲廳、錄像室、網吧等不健康場所,要堅決關閉,其它青少年娛樂場所要從嚴管理,規范運作。
三、青少年犯罪立案標準
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在立案程序上最明顯的區別是立案的對象不同。由于未成年案件將采取不同普通案件的處理程序,所以在立案時,對立案對象年齡的審查就顯得非常重要。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的特點,使其極可能成為教唆的對象。在立案時,要查證未成年是否系教唆犯罪。
同時,為貫徹教育、挽救方針,要擴大審查的范圍,除應查明立案的事實條件和法律條件外,對認定案情有意義的材料,都要盡量予以查證。對案件材料審查后,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對不符合立案條件,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處以刑事罰的,可以案件材料轉交有關部門審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