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離婚訴訟請求的審理意見有哪些?
1、離婚可協議或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在戶口所在地做離婚登記,訴訟離婚可在對方戶籍所在地法院,對方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對方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2、協議離婚由雙方就離婚、孩子撫養、財產與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后,到夫或妻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
3、無法協議離婚的,應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達到這一標準的,應會判離。如存在婚姻法第32條規定情形的,屬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孩子未滿兩周歲時一般優先歸母親撫養,滿兩周歲法院將根據雙方實際條件按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確定孩子歸屬,滿十周歲法院還會征求孩子的意見。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有權探視并支付撫養費。撫養費標準,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撫養費;無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據孩子實際支出、當地的生活水平及雙方經濟狀況綜合認定。
離婚時共有財產、債務一般平分,個人財產、債務歸個人,但對女方和子女有照顧。 不存在或雙方都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情形的,離婚時互不賠償;否則,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 一方有經濟困難的,可在離婚時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 已登記并共同生活的,離婚時一般不用退彩禮,但男方能證明因支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除外。
二、對軍人保護的方法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規定:“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
這是我國婚姻法對軍婚進行保護的一項特別規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得保護軍婚。即在軍人無重大過錯的前提下,沒有軍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決解除軍人婚姻,保證軍人在離婚訴訟中處于被告時的勝訴。
人民軍隊肩負著保護國家安全、保衛社會主義建設的神圣職責。對現役軍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護,是我國婚姻立法上的傳統,也符合國家與人民的根本利益。這一規定,有利于軍隊秩序和軍心的穩定,也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軍人的特別關懷。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雙方如果需要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來解除婚姻關系,可以直接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處理,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于離婚的情況,屬于公民的權利,但相關事項的認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特別是離婚訴訟中的財產處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