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拘役實刑一定開除嗎?
教師拘役實刑不是一定開除的,拘役不是有期徒刑。教師被判處拘役,不會被開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拘役具有如下特點和內容:
拘役適用的對象
拘役主要適用于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人。
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這是拘役與管制區別之關鍵。拘役對犯罪人人身自由予以短期剝奪,實行關押,并對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強制勞動改造,故其屬于短期自由刑,具有一定程度的懲罰性。
拘役刑期較短,幅度窄
根據刑法典第42條、第64條之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依據刑法典第44條之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二、拘役的執行
刑法典第43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這表明公安機關是拘役刑的執行機關,具體而言是指縣級公安部門。此處所謂“就近執行”,是指公安機關對于人民法院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有條件建立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執行;沒有條件的可放在就近的監獄或勞改隊執行;遠離監獄和勞動隊的,可以放在就近的看守所內執行;但在監獄,勞動隊或看守所執行的,要實行分管分押,以防交叉感染。
刑法典第43條第2款規定:“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如離象路途較遠的,可以累積使用假期。此處所謂“酌量發給報酬”,既不是不發給報酬,又不是同工同酬,而是根據犯罪人參加生產勞動的表現、技術水平和生產收入情況等,發給適當的報酬。
在當代社會,一些公職人員和教師行業的人員對于犯罪這個行為是比較敏感的,畢竟他們一旦接觸到相關的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時候,自己的公職也會被開除,這也提醒大家千萬不要觸犯刑法當中的邊緣,否則會付出慘重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