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機關批捕后多久下判決書?
從批捕到判決,正常情況下,大概5個月左右。其中公安機關需要2個月,檢察機關需要1個月,法院2個月。
如果是重大疑難、涉及面較廣、涉及罪犯較多的案件,可以還會延長。
1、公安機關逮捕以后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20天內審結。)
二、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程序是怎樣的?
法院在收到并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后,除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審理后,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作出無罪判決;
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判決宣告后,如被告人和檢察院不提出上訴或抗訴,則該判決在10日后生效并交付執行。被告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在10日內以口頭或書狀形式提出上訴。檢察院不服判決可以提起抗訴。
二審法院接到上訴或抗訴后,可能開庭審理,也可能只是進行書面審理。其如果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的,維持原判;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撤消原判,直接改判;原審法院審判過程中違反程序的,撤消原判,發回重審。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程序到此終結。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辦理要經過多個環節,檢察院批捕的時候,案件還在第一階段,也就是公安機關偵查。從批捕到判決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普通案件可能要五六個月,而復雜案件則說不準,一兩年的也有可能。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還能走上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