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雙方出資購房登記在一人名下。大多數的夫妻在辦結婚之前,已經將房屋及結婚所需物品準備妥當,但是辦理購房手續時,“精明”的一方以“貸款一方便”為由將房產辦在自己一人名下,而真正到了離婚時,卻矢口否認共同出資的事實,任憑另一方痛心流淚也無動于衷。
此時,應注意查詢出資匯款的銀行記錄,或信用卡刷卡記錄,以證明自己出資的事實;另一方面,婚前出資將自己名字寫入購房協議或與另一方達成出資協議。
2、私自隱匿擁有不動產的信息。有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另購有不動產,卻不告知配偶,在離婚時,購房者畢口不提另有房產一事,該房產因配偶的不知情,無法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由于購房手續和周期較長,在夫妻雙方接觸中,難免會泄露一些購房方面的痕跡,應注意有關票證或存款往來記錄等。假設一方在他外購得房產,根據另一方的了解推測房產可能在何處,然后進行相應的調查。如果配偶在外有情人,首先查找情人的住處,然后,查詢情人居住的房產在誰的名下,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檔案。如果可能將房屋給其他親屬居住使用,可以側面向親屬了解一下。同時,注意配偶是否與房地產中介公司有往來,如有,向房地產中介公司了解相關信息。
3、私自將房產交易過戶到他人名下。如果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不能排除一方將房產擅自過戶到他人名下并套取、轉移現金的可能。對此,可以查詢交易對象,看交易對象是否惡意,即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交易的產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如果交易的一方是父母,法院可能判決交易無效,從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權益。
4、以他人名義購房產。一方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但自己卻是實際房產的擁有者,等到離婚后,再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此種方式成本較大,因為涉及多次支付交易契稅,一般適用于夫妻感情長期不和,離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較為豐厚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