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剝奪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它們的區別是:
(1)適用對象不同。假釋只適用于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監外執行則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懷孕或哺乳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2)適用條件不同。假釋適用于執行了一定刑期,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已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監外執行適用于因法定特殊情況不宜在監內執行的犯罪分子。
(3)收監條件不同。假釋只有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銷;監外執行則在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消失,且刑期未滿的情況收監執行。
(4)期間計算不同。假釋犯若被撤銷假釋,其假釋期間不能計入原判執行的刑期之內;監外執行的期間,無論是否收監執行,均計入原判執行的刑期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