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進拘留所多久能探視?
根據法律規定,涉嫌刑事犯罪被羈押在看守所的人犯,避免串供或者影響對案件偵辦,不允許與外界會見和通信只有等到判刑后,分配到監獄,監獄會發出家屬通知的。刑事拘留羈押在看守所,應當經過公安局領導批準,沒有經過批準不能探視,原則是在看守所羈押期間不能探視。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會見管理規定。
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第五十二條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準。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
二、探視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被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人,家屬和親戚朋友可以憑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內探視,律師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會見。因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間只允許辯護律師會見,其親屬和朋友不得會見,辯護律師會見須偵查機關許可的案件還需要偵查機關的批準才能會見。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律師的探視權是不能被剝奪的,但是在探視時,如果是為被拘留的行為人轉交信件以及物品等的,是不行的,這是為了以防被拘留的行為人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等進行轉移和銷毀,律師除了探視權之外,還可以由代替被關押的行為人進行辯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