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終生監禁與終身監禁的規定是什么?
終生監禁與終身監禁的規定是終身監禁是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緩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減刑、假釋的刑罰執行措施。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九),新設了終身監禁制度,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終身監禁是一種刑罰執行措施,不是新設立的刑種。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白恩培是中國終身監禁第一人,第一個被判處終身監禁的官員。
1、只適用于嚴重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衡量應當適用終身監禁的;
2、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死刑緩刑執行二年期滿的的罪犯,可依法減為無期徒刑;
3、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或假釋。
二、 法律依據
《刑法修正案(九)》在對終身監禁的立法技術上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對刑法總則規定的刑罰種類未作修改,不將終身監禁作為新刑種。
二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后段)規定:“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在這里,也沒有將終身監禁列入特大貪賄犯罪的法定刑。
三是在法條表述上體現終身監禁只是一種行刑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里對終身監禁用的是“決定”而非“判處”,而且將其起始時點規定在死緩期滿減為無期徒刑之時,進一步表明立法者并非將終身監禁作為刑罰種類。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關于刑法執行的一些方式,它都是由著具體明確的規定的,比如說,刑法總則當中對于具體的刑法種類是一直沒有做出新的修改的,而終身監禁的話,他并不是一個新的刑罰的種類,只是一種行刑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