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
2、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別規定: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3)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4)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5)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6)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8)出賣人遲延交房或買受人遲延付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9)由于開發商的原因逾期辦理產權證超過一年的;
10)合同約定買受人以貸款擔保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
8、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