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犯罪分為哪些種類
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如制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于經濟犯罪的范疇
二、 經濟犯罪涉及罪名
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詐騙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抽逃注冊資金罪,信用證詐騙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虛假廣告罪,侵犯商業秘密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非法出售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抗稅罪,保險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洗錢罪,逃匯罪,騙購外匯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措、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證券、期貨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
三、犯罪特征
經濟犯罪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征:
(一)任何經濟犯罪都必須具有經濟的內容;
(二)經濟犯罪的主體只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不是上述三類人員不構成這類犯罪;
(三)經濟犯罪分子獲取非法的物質利益一定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四)從總體上看,經濟犯罪是一種腐敗行為。并認為經濟犯罪的具體罪名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一)基本罪名:指的是法律明確規定利用職務之便作為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的罪名,包括貪污罪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
(二)選擇罪名:及法律雖未規定須以利用職務之便作為一定的構成要件,但卻明確規定有利用職務之便的情形予以從重的罪名,包括走私罪和投機倒把罪等”。還有學者認為,“經濟犯罪指的是發生在商品生產領域、經濟流通領域、分配及調節領域、消費領域與經濟管理領域,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破壞社會主義經濟關系和經濟秩序,以牟取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情節嚴重,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經濟犯罪是指以獲取巨大經濟利潤為目的,以進行非法經濟管理和非法經營活動為手段,危害國家正常經濟秩序的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