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全刑事責任年齡18歲還是16歲?
年滿16歲的人;
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采用了四分法 :
1、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即不滿14周歲的,對任何犯罪都不負 刑事責任能力相關圖書
刑事責任。
2、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要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3、減輕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6周歲的,犯任何罪,都必須負刑事責任。但犯罪時未滿18周歲,不適用死刑。
二、刑事責任年齡的證人證言
在一些書證無法取得或書證存在瑕疵時,對被告人可以依靠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認定。如在農村一些地方,由于計劃生育管理滯后,超計劃生育,孩子的戶口得不到落實,屬于“黑戶”。還有些地方人口流動頻繁,特別是搞船只運輸的,常年在船上,戶口未及時申報,或他人代為申報,這樣,可能造成年齡認定的差異。因此,書證無法認定時,可以通過證人證言來認定。哪些證人的證言比較客觀真實,一般說來,接生人員、與被告人同月出生的鄰居的父母、被告人的父母及親戚的證言比較可靠,如果與其他證據不相矛盾或有其他證據印證,可以采信。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證人證言均能證實被告人的年齡,應分析定之。如一起尋釁滋事案件,被告人自報一個出生日期,戶籍證明上又是一個出生日期,辯護人提交的證人證言又是一個出生日期。經調查,被告人是在家里由接生婆接生的,其父母稱申報戶口時為了入學方便將其出生日期作了更改,相關證人也證實被告人未滿十八周歲。由于本案疑點較多,法官沒有輕意采信證人證言,而是通過調查與被告人同是鄰居又是同年同月出生的孩子的父母,發現與證人證言證實不符,后又調取了被告人的防保卡,證實被告人犯罪時實際年齡已滿十八周歲。所以在運用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時要綜合考慮,從而作出正確的評判。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責任年齡就是屬于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年齡,而對于這個年齡我國也是專門給出了法律的規定,必須要滿了規定的年齡才會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不管是作為未成年人還是成年人都一定要作一個合法的公民才不會受到法律的處罰。